大明惊变_第5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5节 (第5/7页)

是因为原产于泰国。又,明宣宗朱瞻基极爱猫,有不少关于猫的绘画作品传世,曾作《花下狸奴图》《五狸奴图》《壶中富贵图》等。同时期著名宫廷画家商喜亦有《戏猫图》传世。

    ??[36]郑和原本姓马,马氏世代为元云南重臣,与蒙古诸王、大理段氏共掌云南军政,事详见同系列小说《孔雀胆》。大明平云南后,郑和被俘,阉割后送入明宫为奴,后又被明太祖朱元璋赐给第四子朱棣。

    ??[37]蔚(欲)州:今河北蔚县。位于河北省西北部,东临北京,南接保定,西倚山西大同,北枕张家口。

    ??[38]明初在京师和各军驭要害之处设立卫、所(所为卫下级机构),所作为基本的驻兵单位。卫、所来源于元代而又有所发展,兼有世兵制和府兵制的性质。士兵皆有军籍,父子相继为兵,平时驻防或屯田,遇有战事,朝廷命将,领兵征战。战争结束,将还帅印,兵归卫、所。每府设一所,数府或要冲之地设一卫,每卫设指挥使、副职称指挥同知,统辖士兵5600人。卫之下有千户所,辖士兵1120人,长官有千户长、副千户长。千户之下有百户所,有士兵112人,长官为百户长。百户之下有总旗2人,小旗不等。卫、所军官多世袭。京畿附近立26卫,为天子亲军,叫作上直卫。每省设一都司,长官称都指挥使、副职称部指挥同知,统辖省内卫、所。各都司统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管辖。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定都司为17,行都司3,留守司l,内外卫329,千户所65。明成祖后增都司为21,留守司2,内外卫493,千户所359,兵额总数(包括屯田军)达270余万人。至于其具体的分布,则是朝廷根据全国各地的战略位置、防御需要来设置,有的一府数卫,有的数府一卫,有的则一府、一州一个千户所而已。明代实行世兵制,卫所兵士皆由“军籍”家庭世代充任,卫以下军官也都世袭。这些卫所平时同时受一省军事长官都指挥使司和中央军事机构五军都督府节制,战时则听命于朝廷委派的临时将领。战罢仍归卫所。这固然避免了武人拥兵自雄的现象,但也造成了将不熟兵,兵不习将的弊端,导致军队战斗力不高。

    ??[39]通政司:官署名。全称通政使司。明朝洪武十年(1377年)设置,秘书机构,掌内外章奏封驳及臣民进言申诉诸事,受其事移送各职能部门办理,有重大事项则请旨裁决,是皇帝的文书总收发机关。长官为通政使。

    ??[40]明初称左顺门,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九月改名会极门,清顺治二年(1645年)五月改名协和门。

    ??[41]明宣宗朱瞻基就是历史上著名的“蟋蟀天子”。他自小就喜欢斗蟋蟀(又称促织),即位之后,他觉得北京的蟋蟀不好,曾经让各地采办上等蟋蟀来京。地方官员为了取悦朱瞻基,都变本加厉地下达任务,一度给百姓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弄得鸡犬不宁。据说苏州的蟋蟀特别好,朱瞻基特意命苏州知府况钟协助太监采办了一千只蟋蟀。当时有歌谣云:“促织瞿瞿叫,宣宗皇帝要。”当地一个小吏用一匹马换了一只好蟋蟀,准备献给皇帝,不料妻妾好奇观看,一不小心蟋蟀跑了。妻妾知道闯了大祸,均上吊自杀。小吏为了一只蟋蟀,弄得家破人亡,也上吊自杀了。蒲松龄《聊斋志异》中的《促织》即是根据这个小吏的故事改编的。又,作为太平太子,朱瞻基很会享受,除了斗蟋蟀外,他还喜欢动植物,喜欢美食,尤其爱吃朝鲜菜。出于这一个人目的,朱瞻基大力发展跟朝鲜的关系,还写信给李朝国王,索要女厨师,因为他特别喜欢朝鲜女厨师做的朝鲜风味的豆腐。又,按照野史说法,明成祖朱棣生母碽妃本是高丽人,原是元朝宫人,后来被朱元璋收纳,之后还被封为妃子。碽妃生朱棣后,马皇后养为己子,将碽妃赐死。碽妃身世难以考证,朱棣是否具有高丽血统也不能确定,不过朱棣当上皇帝后确实偏爱朝鲜(当时高丽王朝已被李氏朝鲜取代)美女和朝鲜食物,数次要求朝鲜进献美女和擅长制作朝鲜菜肴的厨子。

    ??[42]安南:今越南,又称交阯。

    ??[43]永乐时期,明军兵锋极健,安南虽慑于大明军威而重新归附,但由于历史渊源,民心并不真正向明。之后,大明与安南之间几乎没有断过兵燹,战争绵延长达三十年之久,极大地牵制了明朝的军事力量,巨大的军费开支也成为明廷的沉重负担。到了明宣宗朱瞻基即位时,安南问题日趋严重,明军不断在安南遭到败绩。在这种情况下,朱瞻基最终决定放弃安南,撤销交阯布政使司,承认安南独立,彻底扔掉了这个历史包袱,每年省出军费上亿两。此举在当时曾引起巨大争议,反对者不在少数。但实为高瞻远瞩之举,非但可以休兵养民,节省大批人力财力,减轻明廷的负担,还可以令明军全力应付最大的威胁——北方的蒙古。

    ??[44]明仁宗正当壮年,“无疾骤崩”,内中必有缘由,但《明仁宗实录》《明史》等官方记录只字不载其死因,故引发多方猜测。据明人祝允明(即祝枝山)《野记》记载:洪熙元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