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途红人_第959章证据不明显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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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59章证据不明显 (第2/2页)

居住的房间有监控,两人沟通时,房门是打开的,有辅警在门口值守。我按规定进行巡查,具体说了什么我也记不太清楚。

    ??周临波表示,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认定,监控录像中背景噪声主要为电视中的人声,对目标对象的语音造成了掩蔽,相互之间无法分离,因此不具备检验条件。既然是不具备检验条件又如何认定就是我说的。

    ??同时,他还提到在庭审期间,自己的辩护律师曾请求合议庭播放会见期间的录音录像,开展法庭调查,却遭到拒绝,自己的工作笔记也在审理中丢失。

    ??沈东林和周临波还表示,唐斌监视居住房间的监控记录系警务秘密,是案件的重要证据,由公安机关保存,如要调取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除了案件承办人之外,其它人均无权调看,而唐斌是如何获取到监控录像的,办案机关却没有进行追究。

    ??对于获取监控记录的情况,案件当事人唐斌表示,取保候审第二天他返回监视居住的酒店,从被限制居住的房间拷贝了与徐宁会见当天的监控录像。

    ??唐斌说是之前看到他们从房间主机上拷贝所以知道在哪里。当时受到了徐宁等人的威胁,不掏钱就不让出去。因为害怕,所以才在两年后进行举报。

    ??沈东林和周临波则表示,监视居住的房间只有摄像头,不可能放置主机。且唐斌被取保候审之后,汤庆刚还在审查之中,监视居住点24小时有民警值守,不可能拷贝到录音录像。

    ??经多地公安机关证实,监视居住点主机一般不会放置在监视居住房间,即便是临时设备,也会加密处理,嫌疑人无法获取到设备密码。

    ??由于认为在调查、审理中均存在问题,周临波开始进行申诉、信访。期间,周临波获取了更多有关周小健干预办案的信息。

    ??据周临波提供的一段与天宁市检察人员27分钟时长的录音显示,检察官曾向周临波透露:“我虽然是你这个案件的主办人,但是我原先觉得这个案件不应该这样办,包括后面的一些事情,主要是这个案件的幕后,有领导的批示。”

    ??另外,周临波反映,他的案件是由天宁市检察院反贪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以他的级别,还达不到由市检察院调查,并指定异地管辖。

    ??两名民警获刑,在天宁市公安系统引起了不少讨论。

    ??知情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后,都不认为周临波和沈东林有滥用职权行为,时任明元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曾在该案的二审前找到周小健,希望能公正调查、审理此案,而周小健向其表示,听取检察院汇报后,认为确实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同时,天宁市公安局王副局长还曾亲笔写信给周小健,希望公平审理。

    ??主要是一审过后,周临波开始申诉、信访。天宁市公安机关曾对相关证据、犯罪要件等进行过研判,并邀请比较知名的法学专家做了法律分析,均认为沈东林和周临波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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